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 议 决 定 书
(2022)湘02司惩复4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园林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丁字路口火炬城001栋401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姣,北京市鑫诺(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复议申请人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园林公司)因不服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223司惩26号决定书,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三木园林公司认为:公司已经如实申报了财产,**本人不存在故意隐瞒或虚假申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义务的情况。故此请求撤销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223司惩26号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三木园林公司注册资本为5018万元,实缴资本2018万元。系独资公司,***有公司100%股份。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办理(2021)湘0223执3051号案,于2021年8月5日向三木园林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三木园林公司于同月13日向攸县人民法院申报财产,表明无现金、无不动产、无动产、无财产性权益、无其他财产。
2021年12月28日攸县人民法院询问时,**表示:三木园林公司与别人合作在长沙市望城区××村有一个**基地,但不知道目前具体有多少**;公司***洣水风光带工程,发包人湖南省攸州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还有30%的工程款未付,现已停工三年,因一直未验收而未能结算。对于本案执行,明年年底前尽量支付10万元,尾款需待发包人攸发集团结算后才能支付完毕。2021年12月6日,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223执3051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攸发集团协助冻结三木园林公司在攸发集团的工程款30万元。此后该案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7月19日,攸县人民法院询问时,要求**申报公司财产。**表示公司目前没有什么财产,只能等发包人攸发集团结算后所得结算款用于偿还债务;因公司欠农民工工资款,**的个人账户被冻结,**于2019年2月通过**的工商银行卡支付农民工工资款三百余万元。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22)湘0223司惩26号案,认定三木园林公司未如实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遂作出(2022)湘0223司惩26号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三木园林公司法定代表人**拘留十五日。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当要撤销(2022)湘0223司惩26号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本案中三木园林公司在2021年8月13日向攸县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时,表明无任何财产,但其实际拥有投资的园林以及应得的攸发集团洣水风光带工程款。**作为法定代表人对未如实申报负有直接责任。故其复议理由不成立,对其撤销拘留决定书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决定为终审决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