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06执125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执行人: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有权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段水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校对人:***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