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06执125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执行人: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三木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有权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段水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校对人:***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