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永信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永信建设有限公司、江西赣州高铁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367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1月17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被告:江西永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珠珊镇丰溪村委丰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MA35Y38X19。

法定代表人:谭敏,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邓奕明、吴春燕,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赣州高铁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长岗路**盛汇城市中心**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5QUMHXN。

法定代表人:肖晖,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陈昌敏,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江西永信建设有限公司、江西赣州高铁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已经和各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遂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江西永信建设有限公司、江西赣州高铁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元,已减半收取计9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美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谢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