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民初2638号
原告:眉山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大雅路北一段56号燕语林森1栋1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MA694L9F58。
法定代表人:赵马代,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锋,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东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东城新区河东花园b区1号楼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MA62K0U180。
法定代表人:周军。
原告眉山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东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眉山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眉山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与四川东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眉山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3元,由眉山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建清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肖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