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03执22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碁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花桥街竹***中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宜昌雅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碁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宜昌雅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的(2020)鄂0503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宜昌雅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碁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0000元,并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债务清偿时止。案件受理费3604元,由宜昌雅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宜昌雅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宜昌雅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碁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0000元,支付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另行计算),支付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债务清偿时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04元,执行费6236元,以上合计4098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雅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984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宜昌雅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碁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执行人宜昌雅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碁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债务清偿时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邓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