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碁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碁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宜昌雅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503民初432号 原告:湖北碁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花桥街竹***中国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MA4KWX74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雅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3RQ8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念国,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碁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碁石公司”)与被告宜昌雅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途酒店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碁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雅途酒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念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雅途酒店公司于庭审过程中当庭提出反诉,原告碁石公司不要求答辩期和举证期限,本院决定受理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后,被告雅途酒店公司在法定期限未交纳反诉费用,故按其撤回反诉处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碁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宜昌雅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装修工程款40000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工程款实际结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等维权支付费用3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被告设立的位于宜昌市××××大道的雅斯特宜昌三峡店内部装修工程,总包干价为4300000元(不含税),如发生争议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工程竣工验收后,原被告于2018年12月14日结算确认,被告欠原告工程款935000元,双方在结算单中约定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给付时间。但时至今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535000元,尚欠400000元,被告拒不清偿,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雅途酒店公司辩称:1、被告欠付原告的工程款是因为原告没有向被告出具正式的税务发票,才导致被告不能继续向原告付款。合同约定的原告不向被告提供发票是违法的。2、原告交付的酒店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没有进行维修,按照合同约定由被告代替原告履行质保期的报修义务,给被告造成35万元左右的损失,原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将该款赔偿给被告,因此原告的第一项诉请应当被驳回。更不应该提出利息的要求。3、原告的第二项诉请律师费的维权支出费用要求被告承担没有法律规定,应该被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4月25日,雅途酒店公司(发包方,甲方)与碁石公司(承包方,乙方)就雅斯特宜昌三峡店内部装修工程签订《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碁石公司依约对前述工程进行了施工,雅途酒店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8年12月14日,雅途酒店公司与碁石公司共同出具《竣工结算单》,其中载明“……验收情况说明:一、我***碁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4.28进场施工2018.9.29完毕,交付使用、经宜昌雅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工程进行验收。验收施工方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二、合同价款4300000元(大写:肆佰叁拾万元整)加增项款400000元。最终确认结算价款4700000元。止至2018年12月14日,宜昌雅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项及甲方代购物质款合计3765000元,剩余工程款935000元。经双方协定,宜昌雅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2018.12.20日前支付工程款735000元,余款200000元转为质保金。于2019年7月1日之前支付100000元。于2019年10月1日前支付100000元。”雅途酒店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竣工结算单下方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嗣后,雅途酒店公司仅向碁石公司付款535000元,余款400000元至今未付,碁石公司索要余款无果,遂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2018年4月25日雅途酒店公司与碁石公司签订的《工程建设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后,碁石公司依约完成了施工任务,双方于2018年12月14日共同出具竣工结算单,雅途酒店公司在结算单中确认了碁石公司完成的工程量、最终结算价款及付款时间及方式,并向碁石公司陆续支付大部分工程款。现双方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已过,碁石公司要求雅途酒店公司立即支付所欠工程款4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雅途酒店公司逾期未结清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碁石公司要求从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碁石公***律师费等维权费用30000元,未举出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雅途酒店公***碁石公司收取工程款未开具税务发票,可向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雅途酒店公司不得以此抗辩付款义务。雅途酒店公***碁石公司施工工程有质量问题且拒绝保修,证据不足;雅途酒店公***碁石公司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了350000元左右的损失,未举出证据证明,且雅途酒店公司在提起反诉后又撤回反诉,故对其前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宜昌雅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碁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0000元,并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债务清偿时止。 二、驳回湖北碁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宜昌雅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碁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75元,由宜昌雅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604元,***碁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