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碁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创艺伟业装饰有限公司、湖北碁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辖终2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创艺伟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630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碁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花桥街竹***中国际广场2**2313。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武汉创艺伟业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碁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碁石公司)居间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2民初115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创艺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为促成目标合同签订,多次在位于武汉市武昌区的目标公司即武汉山水美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洽谈。虽然事后因被上诉人与目标公司就其他原因未达成一致,但不能否定上诉人已按居间合同约定履行了居间义务的事实。武汉市武昌区应视为涉案合同的履行地,故原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且本案由合同履行地法院审理,更便于查明本案事实,节约司法资源。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本案移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 碁石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居间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居间合同》关于协议管辖的条款约定不明,故应当按照一般地域管辖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权。创艺公司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江岸区,碁石公司在本案纠纷发生后,选择向被告住所地的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创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熊 青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