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0121执314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四川立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45号1-1-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新滩镇张家地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立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23)川0121民初35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立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14553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238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0000余元,本院已冻结,经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要求扣划。除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查询,未能查找到其他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经向申请执行人通报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