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5民初10460号
原告:肇庆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肇庆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肇庆市某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于2024年9月19日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肇庆市某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