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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家私有限公司与某某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鄂0105民初584号 原告:某某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某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男,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某某家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某某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某小区K1K2地块某户型项目货款1399061.4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30日,原、被告双方就某小区K1K2地块某户型软装家具采购事宜签订《某小区K1K2地块某户型软装家具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HT****263),合同约定采购金额为5908928元(实际结算金额为5833094元),质保期两年。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所有产品的送货安装等义务,但被告支付的货款仅为2206073.75元,尚有3452027.43元货款未支付(已扣除质保金174992.82元)。为解决上述欠款事宜,原告与被告及第三方分别在2023年、2024年签订了:1、《工程款抵房款协议书》,约定以丽水路某小区项目K2地块**栋**单元**层**室,抵扣被告应付原告的货款1687006元;2、《抵付协议书》,约定以与《工程款抵房款协议书》同小区车位(负一层A72号),抵扣被告应付原告的货款112000元;3、《抵付协议书》,约定以武汉市汉阳区某广场B081/B082号车位,抵扣被告应付原告的货款253960元。上述协议抵付后,被告仍欠原告货款1399061.43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某甲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及欠付金额都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30日,某甲公司(甲方、需方)与某乙公司(乙方、供方)就某小区K1K2地块某户型软装家具采购事宜签订《某小区K1K2地块某户型软装家具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HT****263),约定:“3.1.2暂定合同不含税价人民币5229139.82元,增值税率13%……4.1预付款:每批次订单产品总价款的20%,乙方需在甲方付款前提供等额的预付款银行保函,保函有效期至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4.2到货款:每批次产品到货交接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齐全付款资料后在45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已验收合格产品对应价款的60%;4.3安装款:每批次产品按甲方要求安装完毕后,并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齐全付款资料后在45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已验收合格产品对应价款的85%;4.4结算款:单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小业主且办理完结算手续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齐全付款资料后在45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7%;4.5质保金:合同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保金,两年质保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则一次性无息结清,质保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交付运营之日(以交付小业主时间为准)的次日起算;4.6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在甲方每次付款前7个工作日按照甲方要求向甲方开具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征收率为13%)。乙方未提供合法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停止任何工作事项。4.6.1质保期为:24个月。质保期从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交付运营之日(以交付小业主时间为准)的次日起算”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分两批次提交《装修类甲供物资采购订单》向某乙公司下单,2022年11月18日下单货值金额1383255元,2023年2月24日下单货值金额4449839元,合计供货5833094元。某乙公司供货后,某甲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支付280533.6元,2023年2月1日支付561067.2元,2023年5月19日支付334165.95元,2024年1月5日支付140000元,2024年4月10日支付890307元,合计支付2206073.75元。 为解决上述合同项下欠款事宜,某乙公司(债权人)、某甲公司(债务人、甲方)及案外人武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屋出售人、丙方)、李*(指定购房人、***)四方分别在2023年、2024年签订:1、《工程款抵房款协议书》,约定以丽水路某小区项目K2地块**栋**单元**层**室购房款1687006元,抵扣某甲公司对某乙公司应付未付货款1687006元;2、《抵付协议书》,约定以与《工程款抵房款协议书》同小区车位(负一层A72号)租金112000元,抵扣某甲公司对某乙公司应付未付货款112000元;3、《抵付协议书》,约定以武汉市汉阳区某广场B081/B082号车位租金253960元,抵扣某甲公司对某乙公司应付未付货款253960元。因某乙公司从某甲公司欠付货款3627020.25元中扣除上述三笔抵付金额2052966元,另暂扣除3%的未到期质保金174992.82元,现某甲公司向其主张货款1399061.43元。庭审中,某甲公司对欠付货款金额1399061.43元予以认可,但因其他原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所签《某小区K1K2地块某户型软装家具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签订后,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供应货物,《装修类甲供物资采购订单》记载了两次供货金额合计5833094元,现某乙公司因扣除某甲公司已付货款2206073.75元、质保金174992.82元,同时扣除其与某甲公司、案外人武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李*协议抵付款项2052966元,主张货款1399061.43元,某甲公司表示认可且具备相应事实支撑,本院予以确认。对某乙公司要求某甲公司支付货款1399061.4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某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某家私有限公司支付1399061.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某某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