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鄂0105民初1884号
原告:某某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男。
原告某某家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某某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美好某某K1K2地块*户型项目货款1399061.43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肥某1-3#楼项目货款11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肥某5-6#楼项目货款1475637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在2022年至2023年间,因美好各项目所需,签订多个软装家具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现原告均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产品交付义务,但被告却迟迟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具体如下:一、美好某某K1K2地块*户型项目。2022年6月30日,原、被告双方就美好某某K1K2地块*户型软装家具采购事宜签订《美好某某K1K2地块*户型软装家具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采购金额为5908928元(实际结算金额为5833094元),质保期两年。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所有产品的送货安装等义务,但被告支付(含以美好广场车位抵扣253960元)的货款仅为2460033.75元,尚有3198067.43元货款未支付(已扣除质保金174992.82元)。为解决上述欠款事宜,原告与被告及第三方分别在2023年、2024年签订了:1、《工程款抵房款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一),约定以丽水路美好某某项目K2地块**栋**单元**层**室,抵扣被告应付原告的货款1687006元;2、《抵付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二),约定以与协议一同小区车位(负一层A72号),抵扣被告应付原告的货款112000元;3、《抵付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三),约定以武汉市汉阳区马鹦路某广场B081/B082号车位,抵扣被告应付原告的货款253960元。三协议签订以来,仅协议三履行完成,协议一与协议二因被告原因迟迟无法履行。二、合肥某1-3#楼项目。2022年10月,原、被告双方就合肥某1-3#楼户内精装修软装家具采购事宜签订《合肥某1-3#楼户内精装修软装家具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采购金额为4126142元(实际结算金额亦为4126142元),质保期两年。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所有产品的送货安装等义务,被告于2023年4月3日出具《竣工结算造价确认单》。时至今日,该项目仍有110000元款项未支付(已扣除质保金123784.26元)。三、合肥某5-6#楼。2023年3月,原、被告双方就合肥某5-6#楼户内精装修软装家具采购事宜签订《合肥某5-6#楼户内精装修软装家具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同年7月,就该项目签订《合肥某5-6#楼户内精装修软装家具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约定采购总金额为1903320元(实际结算金额亦为1903320元),质保期两年。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所有产品的送货安装等义务,被告于2023年9月12日出具《竣工结算造价确认单》。然而,针对该项目,被告仅支付了363585元,扣除6997.80元其他费用扣款后,仍有1475637元款项未支付(已扣除质保金57099.60元)。综上所述,被告累计所欠货款为4783704.43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某某建筑公司辩称,欠金额没有异议,但是诉讼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不予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2年10月,甲方某某建筑公司与乙方某某公司签订《合肥某1-3#楼户内精装修软装家具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合同载明:合同订立地点武汉市汉阳区美好广场39楼,本合同约定的交易货物见附件一合肥某1-3#楼软装家具采购及安装工程清单。乙方负责供应的软装家具按甲方下采购订单时约定的时间供应至本合同1.1.2条约定的项目工地现场甲方指定的仓库。采购订单中所约定的时间是货到现场完成卸货并验收交付之日。本合同综合单价详附件一《合肥某1-3#楼户内精装修软装家具采购及安装工程清单表》,暂定合同价税合计4126142元。预付款为每批次订单产品总价款的20%,乙方需在甲方付款前提供等额的预付款银行保函,保函有效期至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每批次产品到货交接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齐全付款资料后在45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已验收合格产品对应价款的60%。每批次产品按甲方要求安装完毕后,并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齐全付款资料后在45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已验收合格产品对应价款的85%。单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小业主且办理完结算手续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齐全付款资料后在45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7%。合同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保金,两年质保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则一次性无息结清,质保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交付运营之日(以交付小业主时间为准)的次日起算。质保期24个月。质保期从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交付运营之日(以交付小业主时间为准)的次日起算。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4月3日的合肥某1-3#楼户内精装修软装家具采购及安装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确认单》载明双方确定结算造价4126142元,被告已付工程款1825228.40元,保修款123784.26元,应付余款2177129.34元。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张就本合同被告剩余110000元未付,被告予以认可。
2023年3月,甲方某某建筑公司与乙方某某公司签订《合肥某5-6#楼户内精装修软装家具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合同载明:本合同约定的交易货物见附件一合肥某5-6#楼软装家具采购及安装工程清单。安装完工时间为15天,安装期内,乙方负责按照甲方要求完成乙方所供软装家具的安装施工,甲方签发开工令的日期应提前指定的开工日期不少于3日。暂定合同价税合计1817928元。对于预付款、付款比例及质保期、质保金等约定与双方于2022年10月签订的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相同。2023年8月,双方签订《合肥某5-6#楼户内精装修软装家具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调整增加的合同含税价款为85392元。
2023年9月12日的合肥某5-6#楼户内精装修软装家具采购及安装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确认单》载明双方确定结算造价1903320元,被告已付工程款363585.60元,保修款57099.60元,应付余款1482634.8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张就本合同被告剩余1475637元未付,被告予以认可。
原告提交某某公司抵款函、《抵付协议书》及《解除协议书》,以证明双方就项目未付款总金额确认为合肥某1-3#楼项目未付款110000元,合肥某5-6#楼项目未付款1475637元,共计1585637元。被告对该金额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合肥某1-3#楼户内精装修软装家具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合肥某5-6#楼户内精装修软装家具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并切实履行。原告按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被告应承担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民事责任。综合案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知,被告欠付合肥某1-3#楼项目货款110000元、合肥某5-6#楼项目货款1475637元。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肥某1-3#楼项目货款110000元及合肥某5-6#楼项目货款147563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某家私有限公司支付合肥某1-3#楼项目货款110000元;
二、被告某某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某家私有限公司支付合肥某5-6#楼项目货款1475637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71元,减半收取计9535.50元,由被告某某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肖维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