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怀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人事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14207号 原告:湖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三角路村福星**水岸国际K5地块1栋20层16号。 法定代表人:周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湖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昌劳人仲裁字(2022)第51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而被告***因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已先行另案向本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故原告湖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并入以***为原告的(2022)鄂0106民初11745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并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鄂0106民初11745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杨 婧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