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昱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申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昱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103民初465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省申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双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UTCWY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瑞辉,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昱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明珠大道100-7-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NH7UK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省申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昱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1)皖1103民初4652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昱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2021年12月10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省申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昱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省申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昱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唐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马茂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