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17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滁州盛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施集镇花山村小宋组览山路与花城路交口向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3943340101。
被执行人:***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明光市明珠大道1007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NH7UK89。
被执行人:***,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盛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德诚
审判员 夏 靖
审判员 孙小庆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武 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