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执恢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滁州盛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施集镇花山村小宋组览山路与花城路交口向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3943340101。
被执行人:***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明光市明珠大道1007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NH7UK89。
被执行人:***,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盛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滁州盛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103执恢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 靖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武 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