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03民初字205号
原告:**,男,199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昱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紫薇南路1559号(瑶海农机大市场)31幢商业7室。
法定代表人:花加波,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昱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龙云宏
人民陪审员张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马茂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