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君捷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明光市君捷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明光市大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82执41号
申请执行人:明光市君捷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池河大道2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N509J1A(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6年2月1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明光市大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池河大道6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694134694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明光市君捷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明光市大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该案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2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明光市大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目前在评估、拍卖期间且需要长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皖1182执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怀宁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