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诺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寿阳国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诺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25民初1001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1月3日生,寿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聂银忠,寿阳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寿阳国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

法定代表人:周政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志俊,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邓栗,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诺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振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友斌,寿阳县乡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寿阳国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诺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6元,减半收取10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海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亭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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