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25民初1001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1月3日生,寿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聂银忠,寿阳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寿阳国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
法定代表人:周政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志俊,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邓栗,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诺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振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友斌,寿阳县乡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寿阳国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诺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6元,减半收取10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海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