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诺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宁夏维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诺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25民初802号
原告:***,男,1969年3月5日生。
被告:宁夏维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南街万品汇君悦福邸1号楼A座2205室。
法定代表人:曹进福。
被告:山东诺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2766号科研生产楼1-501-7层705室。
法定代表人:张成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夏维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诺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山东诺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代宁夏维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部分所欠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8元,减半收取计22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要志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 俊
(校对人: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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