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诺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寿阳县宏润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诺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25民初801号
原告:***,男,1969年3月5日生,汉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现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
被告:寿阳县宏润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川珍。
被告:山东诺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成明。
原告***与被告寿阳县宏润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诺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1元,减半收取16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金凤
人民陪审员  梁国婧
人民陪审员  牛虹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庞晓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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