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诺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寿阳国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诺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25民初874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银忠,寿阳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寿阳国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寿阳县东关街6号楼111室。
被告:山东诺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2766号科研生产楼1-501-7层705室。
原告***诉被告寿阳国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诺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95434.7元(暂主张治疗费,其他赔偿待伤残鉴定后一并主张);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5日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存寿阳县松塔镇华泉村国科2号100MW光伏领跑者项目施工工地驾驶三轮车拉运材料,原被告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面,口头约定被告每日给付原告工资200元,原告正式接受工作安排并开始上班。8月20日上午,原告和往常一样驾驶三轮车拉运材料,在下坡急弯处,突然刹车失灵发生事故,导致原告受伤。被告公司工程负责人图雅、张立峰随即将受伤原告送往寿阳二院,义转入寿阳县人民医院都不能治疗,转往太原显微手外科医院进行救治。经太原显微手外科医院确诊:1、左内踝骨骨质缺损;2、左踝关节内侧软组织缺损;3、左胫骨远端骨折;4、左外踝骨折;5、左侧胫后动脉、胫神经、胫后肌断裂;6、左侧长屈、趾长屈肌腱断裂7、左侧大隐静脉、隐神经断裂;8、右足甲床裂伤、近节远端骨折;9、左膝及右手皮肤裂伤;10、右肩锁骨关节脱位。住院治疗63天后,于2020年10月22日转院到晋中第一人民医院继续治疗,做了右肩锁关节陈旧性脱位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住院13天出院,回家保养至今,不能下地行走。被告给原告支付了治疗费110000元,结清了欠原告的工资后便不再理会。原告认为被告雇佣原告,提供的运输工具三轮车没有安全保障,造成原告人身伤害,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予全部赔偿无果。无奈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应提供被告准确具体的通讯地址或补充材料,本院就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及信息,均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以致人民法院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起诉,故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6元,依法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永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杨莹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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