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民申40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丽水市越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东升北区17幢4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丽水宏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松源镇兴贸路65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大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丽水市越兴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丽水宏丽建设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11民终83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丽水市越兴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