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201民初87号
原告:和田市叶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古江巴格乡唐巴格村。
法定代表人:***江·*****,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阿不都米吉提·阿布拉,新疆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路18号玉都国际广场玉座5楼。
法定代表人:**伶,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和田市叶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和田市叶肯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和田市叶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阿布都卡的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热米拉· **瓦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