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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沈阳某某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广州云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民辖终1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69号C12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云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彩频路7号202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2民初140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本案不属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情形,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沈阳市,明确具体,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上诉人2021年5月份打卡记录已经足以证明本案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沈阳市,且上诉人任职期间处于疫情这一极为特殊的时期,无法去往沈阳市外的其他地区开展线下工作。上诉人的相关工作内容均为线上沟通或者电话沟通的方式,从未实际去过吉林省、黑龙江省。同时,给上诉人代缴保险的公司为沈阳市**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更加能进一步证明上诉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为沈阳市这一事实。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沈阳**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广州云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广州云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出具离职证明为依据,要求被上诉人广州云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其他损失等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系劳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劳动合同显示工作地点为东北大区,且上诉人提交的打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一审阶段的询问笔录均无法证明其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同时,被上诉人沈阳**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并非签订劳动合同一方,并非用人单位,故无法以其所在地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综上,本案属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应当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即广州云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故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合同履行地为沈阳市的上诉理由,由于上诉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无法证明合同履行地在沈阳市,更无法证明在沈阳市和平区,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提出代缴保险的被上诉人沈阳市**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所在地位于沈阳市,因此可以证明本案应由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以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曹 喆 审 判 员 黄 鹤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