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14261号
原告:广州云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彩频路7号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585650737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世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世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畲江镇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双创社区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559160419F。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云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同年6月22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以传票方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拖欠的货款25984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从2020年12月23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4月13日,利息为52393.85元,以上合计为312233.85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销售合同》(合同编号:YJ2020J10-225),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448个视频录制专用箱,单价为580元,产品总价款为259840元,且被告应在产品发货前向原告支付合同货款总价的100%。另,合同第1.14条约定,被告如不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时,应从最迟付款日的次日起,每日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的款项总额的百分之零点五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于2020年12月22日前向被告履行了货物交付义务,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协商,但至今无果。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没有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署《销售合同》(合同编号:YJ2020J10-225),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448个视频录制专用箱,单价为580元,产品总价款为259840元;付款方式为被告应在发货前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的100%货款;被告如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时,应从最迟付款日的次日起,每日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的款项总额的百分之零点五作为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逾期支付的款项总额……。
原告提交了三份《客户签收单》,拟证明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和21日按照被告要求将334个案涉货物交付给被告指定的客户。
根据原告与“*****138××××****,微信号:×××”(原告主张系被告采购部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2022年3月15日是否可以确定能支付合同总额259840元的货款呢?”**:“应该可以的”;原告:“**,明天是3月15日了,帮忙提醒一下财务,支付一下货款哈”**:“可能要晚一点点时间”。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已移送执行。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故本院在审核原告主张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基础上对本案进行裁判。
被告收取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后,未提出抗辩意见,本院推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为真实。经审查,《销售合同》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除“按照每日百分之零点五计算违约金”的标准约定过高、应予调整外,其余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签约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结合《客户签收单》及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和21日向被告交付了案涉货物,被告部门经理承认拖欠原告货款259840元的事实。前述事实足以证明被告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清偿货款25984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的利息诉求。原告未按照《销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主***,主动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照准;但是,原告主张以该利率标准的4倍计算利息,请求过高,本院调整为以该利率标准并加计50%计算利息,同时,参照《销售合同》约定,利息总额应当不超过逾期支付的款项总额。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云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清偿货款25984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59840元为本金,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并加计50%,自2020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被告广东**实业有限公司清偿货款259840元之日止,利息总额以不超过259840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广州云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2元、诉讼保全费2081.17元(合计5073.17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前述费用,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5073.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