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策众合(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国策众合(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喀什远方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新3101民初157号 原告:国策众合(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兵,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喀什远方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国策众合(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策众合公司)与被告喀什远方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方实业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庭审,原告国策众合(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兵、***,被告喀什远方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策众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9,454,630元、违约金2,510,000元,合计11,964,63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46,793.89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1,965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2020年4月30日签订《远方国际商贸中心工程设计合同(A区)》,约定主要条款。原告完成约定义务。被告未依约支付设计费。依据涉案合同5.1.1条,设计费计算为9,454,630元。依据合同第5.2.2条、7.2条,被告应支付违约金2,510,000元。 远方实业公司辩称,远方实业公司不同意原告国策众合公司的诉讼请求,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一、本案基本事实:远方国际商贸中心工程项目由远方实业公司与新疆远方光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方光大公司”)共同开发,双方土地投资比例为47:53(远方实业公司占比47%,远方光大公司占比53%)。因远方光大公司率先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2020年4月30日,远方光大公司与国策众合公司签订了《远方国际商贸中心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总合同”),约定远方光大公司作为发包方将远方国际商贸中心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发包给国策众合公司。总合同约定: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综合平均单价33元/m²,人防设计费差价13元/m²。因当时预估的远方国贸中心项目总建筑面积为35万平方米,人防面积约6万平方米,因此合同暂定金额1,233万元(35万平方米×33元/m²+6万平方米×13元/m²=1,233万元)。总合同还约定了设计费支付进度。总合同签订后,由远方光大公司按照总合同约定分别于2020年4月30日(总合同签订当日)完成第一笔设计费支付100万元,2020年10月23日完成第2笔设计费支付100万元,于2021年1月26日完成第3笔设计费支付150万元,前3笔设计费共计支付350万元。2021年11月,因远方国贸项目备案及建筑面积、人防面积等变更,远方实业公司、远方光大公司与国策众合公司协商一致将总合同进行拆分。合同拆分时,远方国贸中心项目总建筑面积由原预估的35万平方米变更预估为35.59万平方米,人防面积由原预估的6万平方米变更为2.8万平方米),按照总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综合平均单价33元/m²,人防设计费差价13元/平方米计算,远方国贸中心项目设计合同总价款暂定为1,210.87万元(35.59万平方米×33元/m²+2.8万平方米×13元/m²=1,210.87万元)。按照远方实业公司与远方光大公司双方土地投资比例为47:53(远方实业占比47%,远方光大占比53%),远方实业公司分摊569.1089万元(1,210.87万元*47%),远方光大公司分摊641.7611万元(1,210.87万元*53%)。按照上述拆分、分摊,2021年11月2日远方实业公司与国策众合公司签订了《远方国际商贸中心工程设计合同(A区)》约定合同总价暂定为569.1089万元,远方光大公司与国策众合公司签订《远方国际商贸中心工程(B区)》约定合同总价暂定为641.7611万元,其余条款与原总合同条款基本不变。2022年5月5日,远方实业公司、远方光大公司与国策众合公司三方分别签订了1、2号楼补充协议及3、4号楼解除协议,三方共同确认A区及B区合同中解除3、4号楼设计合同,原A区及B区合同工程量范围改为1、2号楼。因1号楼面积为131670.51平方米,2号楼面积为67118.6平方米,合计面积198789.11m,按照总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33元/m²计算,合同总金额变更为6,560,040.63元。在2号楼的设计履行过程中,因国策众合公司不能及时如约履行工程设计义务,2022年5月23日,国策众合公司将2号楼设计修改工作委托给第三方,该部分设计费为50万元,国策众合公司委托由远方实业公司代国策众合公司向第三方支付。至此,远方国贸中心项目设计费总价变更为6,060,040.63元(6,560,040.63-500,000)。截止到2023年4月18日,远方实业公司和远方光大公司已向国策众合公司支付设计费540万(含向第三方支付的40万元)。二、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本案事实,原A区合同经变更后与B区合同一起总计费用为6,560,040.63元,远方实业公司、远方光大公司已支付540万元。且原告未履行完毕A区合同、B区合同合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被告已超前、超额支付设计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9,454,630元设计费及2,510,000元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2020年4月30日,远方光大公司作为发包方与作为承包方的国策众合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YFGJ-2020-WL-01的《远方国际商贸中心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为远方国际商贸中心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双方约定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建筑面积暂定35万平方米内(一期30万平方米;二期5万平方米),综合平均单价33元/平方米,合计1,155万元;人防工程暂定6万平方米,每平方米补人防设计费差价13元/平方米,合计78万元,合计暂定总价1,233万元。备注中载明:设计工作量以项目建筑面积为基数,暂定35万平方米,最终设计工作量按建筑施工图面积计算。合同双方约定了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及资料的内容、时间。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金额及时间约定为:第一次付费暂定100万元于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第二次付费暂定100万元于设计人交付发包人方案设计成果,自方案通过规委会后,发包人验收通过7日内支付;第三次付费暂定150万元于设计人在施工图开始之前支付;第四次付费暂定212万元于设计人交付发包人建筑施工图、外网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施工图通过外审后7日内;第五次付费暂定597万元,自工程开工后,三个月至四个月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按月支付,每月支付110万元,连续支付5个月内支付完毕;第六次付费结算设计费74万元,于工程竣工验收签字、竣工备案资料**前支付。合同中约定的主要违约责任: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不得超过设计费总额;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二违约金;5、合同履行期间,设计人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费用。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更换设计团队人员,如有违反除应及时改正以外,还应承担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6、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前往项目现场进行工作,设计人因自身原因对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或拒绝前往甲方工作的,除应及时改正以外,还应承担违约金5,000元/次,设计人改正之前,发包人有权暂缓结算设计费。设计人依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发包人有权于设计费结算时直接扣收。远方光大公司及国策众合公司在合同尾部**签字。 二、2020年4月30日,被告远方实业公司作为发包方与作为承包方的原告国策众合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YFSY-2020-02的《远方国际商贸中心工程设计合同(A区》,工程名称为喀什市远方国际商贸中心(A区)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双方约定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建筑面积暂定16.21万平方米,综合平均单价34.03元/平方米,合计551.559万元;人防工程暂定1.35万平方米,每平方米补人防设计费差价13元/平方米,合计17.55万元,合计暂定金额569.1089万元。备注中载明:设计工作量以项目建筑面积为基数,暂定16.21万平方米,最终设计工作量按建筑施工图面积计算。合同第三条约定发包人应于合同签订之日向设计人提交政府部门有关立项、投资、用地批文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项目设计任务书、地形图、项目周边市政规划资料,并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红线图、规划方案文件(未约定提交日期);合同约定总体规划设计第一稿完成时间为本年5月15日,预定本年6月15日完成商业平面设计、总体规划及建筑方案文本提交规划局审批,6月30日完成规划审批,施工图设计、外网施工图预定本年10月15日完成,11月30日完成审图修改。设计费支付进度约定为:第一次付费暂定46.67万元于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第二次付费暂定46.67万元于设计人交付发包人方案设计成果,自方案通过规委会后,发包人验收通过7日内支付;第三次付费暂定69.43万元于设计人在施工图开始之前支付;第四次付费暂定97.89万元于设计人交付发包人建筑施工图、外网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施工图通过外审后7日内;第五次付费暂定276.02万元,自工程开工后,三个月至四个月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按月支付,每月支付55万元,连续支付5个月内支付完毕;第六次付费结算设计费32.43万元,于工程竣工验收签字、竣工备案资料**前支付。且约定在支付每次设计费的同时,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相应数额的有效设计费发票,若乙方不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乙方不得因此停止工作。发包人指派**为甲方代表,负责接收图纸及设计成果的验收。合同中约定的主要违约责任: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不得超过设计费总额;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二违约金;5、合同履行期间,设计人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费用。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更换设计团队人员,如有违反除应及时改正以外,还应承担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6、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前往项目现场进行工作,设计人因自身原因对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或拒绝前往甲方工作的,除应及时改正以外,还应承担违约金5,000元/次,设计人改正之前,发包人有权暂缓结算设计费。设计人依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发包人有权于设计费结算时直接扣收。原告及被告远方实业公司在合同尾部**签字。 三、2020年4月30日,远方光大公司作为发包方与作为承包方的国策众合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YFGD-2020-01的《远方国际商贸中心工程设计合同(B区》,工程名称为喀什市远方国际商贸中心B区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双方约定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建筑面积暂定19.38万平方米内(其中人防:1.45万平方米),综合平均单价32.16元/平方米,合计622.9111万元;人防工程暂定1.45万平方米,每平方米补人防设计费差价13元/平方米,合计18.85万元,合计暂定金额641.7611万元。备注中载明:设计工作量以项目建筑面积为基数,暂定19.38万平方米,最终设计工作量按建筑施工图面积计算。合同第三条约定发包人应于合同签订之日向设计人提交政府部门有关立项、投资、用地批文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项目设计任务书、地形图、项目周边市政规划资料,并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红线图、规划方案文件(未约定提交日期);合同约定总体规划设计第一稿完成时间为本年5月15日,预定本年6月15日完成商业平面设计、总体规划及建筑方案文本提交规划局审批,6月30日完成规划审批,施工图设计、外网施工图预定本年10月15日完成,11月30日完成审图修改。设计费支付进度约定为:第一次付费暂定52.62万元于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第二次付费暂定52.62万元于设计人交付发包人方案设计成果,自方案通过规委会后,发包人验收通过7日内支付;第三次付费暂定78.30万元于设计人在施工图开始之前支付;第四次付费暂定110.38万元于设计人交付发包人建筑施工图、外网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施工图通过外审后7日内;第五次付费暂定311.25万元,自工程开工后,三个月至四个月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按月支付,每月支付65万元,连续支付5个月内支付完毕;第六次付费结算设计费36.59万元,于工程竣工验收签字、竣工备案资料**前支付。且约定在支付每次设计费的同时,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相应数额的有效设计费发票,若乙方不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乙方不得因此停止工作。发包人指派**为甲方代表,负责接收图纸及设计成果的验收。合同中约定的主要违约责任: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不得超过设计费总额;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二违约金;5、合同履行期间,设计人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费用。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更换设计团队人员,如有违反除应及时改正以外,还应承担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6、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前往项目现场进行工作,设计人因自身原因对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或拒绝前往甲方工作的,除应及时改正以外,还应承担违约金5,000元/次,设计人改正之前,发包人有权暂缓结算设计费。设计人依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发包人有权于设计费结算时直接扣收。远方光大公司及国策众合公司在合同尾部**签字。 四、2021年3月31日,喀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新疆喀什市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备案证编码:喀市发改备案(2021)79号,申请备案单位:喀什远方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名称:喀什市远方国际商贸中心(A区)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规划总用地面积65446.0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27275.39平方米,包含商业建筑及附属配套设施195683.72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31591.67平方米,包含人防及地下车库。2022年3月7日,喀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远方实业公司出具《关于喀什市远方国际商贸中心(A区)项目变更备案的证明》,载明同意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为:“总建筑面积272675.02平方米,其中1号楼176316.63平方米,地下面积3062.34平方米,2号楼93296.05平方米。”其他备案内容依据2021年3月31日出具的喀市发改备案(2021)79号备案证不变。该项目与远方光大公司按份共有。 五、2021年8月19日,喀什市行政审批局出具地字第653101202100058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喀什远方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名称:喀什市远方国际商贸中心(A区)项目,用地面积:65446.5㎡,建设规模:总计容面积196339.5㎡。 六、2022年1月10日,新疆蓝图勘察设计图审查中心为远方实业公司出具编号为65310121100801227-DW002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载明:喀什市远方国际商贸中心(A区)项目1#楼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消防安全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设计单位系原告,建筑面积为131670.51平方米。 七、2022年3月16日,喀什市行政审批局出具建字第653101202200015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个人):喀什远方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远方光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名称:喀什市远方国际商贸中心(A区)项目(1#楼),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131670.51㎡。 八、2022年4月24日,两原告委托新疆壹加壹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解除《远方国际商贸中心工程设计合同(A区》、《远方国际商贸中心工程设计合同(B区》、补充协议等全部约定。 九、2022年5月5日,远方实业公司、远方光大公司作为甲方、国策众合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针对〈远方国际商贸中心项目方案规划及1、2#楼施工图设计〉补充协议书》,甲乙双方对《远方国际商贸中心工程设计合同(A区》、《远方国际商贸中心工程设计合同(B区》(以上两份合同简称原合同)达成补充协议:1、由于乙方已完成远方国际商贸中心项目方案报规、过规及1#楼、2#楼施工图设计工作,现经甲乙协商,乙方已完成的所有工作量产值为6,560,040.63元的主要工作,此部分已完工作继续按原合同履约。2、甲方已支付给乙方3,500,000元,剩余结算款项共计3,060,040.63元,具体数据以双方财务对账为准。付款方式按照原合同执行(付款金额根据相应比例计算)。3、乙方在此协议书签订后20日内提交1#、2#楼剩余所有成果文件。4、违约责任:①原则上该项目按规划方案执行,最终以甲方优化方案为准,乙方不得以甲方调整方案为由拒不配合整改;②乙方对1#、2#楼方案服务,对甲方提出的优化部分工程无条件配合,并安排1#、2#楼相关设计师(不少于3名设计师)驻场到位,若没有按要求配合,甲方有权暂停支付设计款项,不视为甲方违约;③乙方同意配合第三方设计院对远方国际商贸中心项目3#、4#楼及人防施工图设计并审图工作,过程中提供相应方案等数据;远方国际商贸中心项目办理相关手续等需全力配合,不能以任何借口及理由推托制造矛盾;本协议签订后2日内补全已完成工作剩余的资料提交给甲方,若延误一日,乙方需付甲方违约金5,000元/日;④乙方需提供给甲方1#、2#楼审图专家意见;乙方需提供给甲方2#楼对应模型,本协议签订后3日提交给甲方,若延误一日,乙方需付甲方违约金5,000元/日;⑤如因乙方不配合原因导致剩余设计工作的延误,乙方需向甲方承担引起的全部损失。同时,合同尾部***手写备注:国策负责与审图办协调3、4号楼审图人员分配的事以及在审图过程中与专家对接的事,确保3、4号楼按1、2号楼审图技术规范完成。远方实业公司、远方光大公司及国策众合公司在合同尾部**签字。 十、2022年5月5日,远方实业公司、远方光大公司作为甲方、国策众合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解除〈远方国际商贸中心项目3#楼、4#楼及人防施工图设计〉协议书》,甲、乙双方对《远方国际商贸中心工程设计合同(A区》、《远方国际商贸中心工程设计合同(B区》(以上两份合同简称原合同)达成补充协议:1、乙方委托甲方针对远方国际商贸中心项目3#、4#楼及人防施工图设计工作另行与第三方设计院签订合同。乙方不再对远方国际商贸中心项目3#、4#楼及人防施工图设计工作履约,自此协议书签订起即为解除此部分工作之时,原合同中约定的此部分工作双方权利义务终止。2、针对远方国际商贸中心项目3#楼、4#楼及人防施工图设计工作双方互不承担任何其他费用,也不追究相互违约责任。远方实业公司、远方光大公司及国策众合公司在合同尾部**签字。 十一、2022年5月20日,喀什市行政审批局出具建字第653101202200040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个人):喀什远方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远方光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名称:喀什市远方国际商贸中心(A区)项目(2#楼),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66717.89㎡(总计容面积97231.71㎡)。 十二、2022年5月23日,国策众合公司作为甲方、案外人新疆中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咨公司)作为乙方、远方实业公司作为丙方签订《关于远方国际商贸中心工程设计合同三方协议书》,三方约定根据合同编号为YFSY-2020-02的《远方国际商贸中心工程设计合同(A区》,现甲方授权乙方全权处理合同中部分工作的相关事宜,由甲乙方共同承担该合同相关设计责任、权利义务,共同为丙方提供设计服务。1、乙方对远方国际商贸中心2#楼的结构修改,即把型钢取消由乙方完成,结构施工图设计及后期服务定价为30万元,由甲方委托丙方代支付乙方。乙方修改周期25天(2022年5月23日至6月18日),甲方负责对乙方修改后的图纸报送审核,10天内审核完毕(2022年6月18日至2022年6月28日)。2、乙方对远方国际中心1#、2#的设备电气的施工图修改完善,和外网设计及其后期服务,修改周期40天,其中费用为20万元,由甲方委托丙方代支付乙方。3、丙方对乙方的工作内容及满意度以丙方的正常要求为准。4、乙方费用从《远方国际商贸中心工程设计合同(A区》合同约定的第五次设计费30%逐渐扣除,直到50万元扣除为止,由甲方直接委托丙方向乙方代付设计费,直接向丙方出具有效收据及发票。远方实业公司、国策众合公司及案外人中咨公司在合同尾部**签字。 十三、远方光大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30日、2020年10月23日、2021年1月26日向国策众合公司转账350万元,以上3笔转账均备注工程款或设计费。远方实业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新疆中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转账40万元,备注工程款。 十四、2023年4月6日,原告作为甲方,远方实业公司、远方光大公司作为乙方、原告代理人***作为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乙方即远方实业公司、远方光大公司于本协议生效后3日内,向甲方支付50万元,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国际商贸中心项目A区1号楼消防审核,审核获准后5日内,乙方再向甲方支付50万元。远方国际商贸中心项目A区1号楼中检(主体五方验收),五方无疑义合格后乙方向甲方付100万元。该协议书的款项从甲方总设计***抵,甲方、乙方有关设计费、违约金等争议,双方已在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乙双方暂时搁置争议,最终以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付款责任和数额为结算依据,多退少补。新疆远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原告国策众合公司转账50万元,备注代光大实业公司支付国策设计费。庭审前新疆远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又向原告支付了100万元,原告在庭审中认可收到远方企业集团公司代远方实业公司和远方光大公司支付的100万元。 十五、原告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函保险费11,965元。 十六、因本案与我院同期受理的原告国策众合(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远方光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具有关联性,经当事人同意后,我院将两案件合并开庭。庭审中,远方实业公司与远方光大公司向法庭陈述,案涉远方国际商贸中心系远方实业公司与远方光大公司按份共有,共有比例为远方实业公司占比47%、远方光大公司占比53%,系联合向原告付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远方国际商贸中心工程设计合同(A区》、喀什市发改委签发的证明、新疆建设云平台的平面图截图、新疆建设云平台的项目登记备案证、审图单位签发的设计合格书、被告签发的律师函、发票、《协议书》,被告提交的《远方国际商贸中心工程设计合同》、《远方国际商贸中心工程设计合同(A区)》、《远方国际商贸中心工程设计合同(B区)》、《远方国际商贸中心项目方案规划及1、2号楼施工图设计补充协议书》、《远方国际商贸中心项目方案规划及3、4号楼及人防施工图设计协议书》、《关于远方国际商贸中心工程设计合同三方协议书》、《新疆喀什市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A区)》、《关于喀什市远方国际商贸中心(A区)项目变更备案的证明》、地字第653101202100058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字第653101202200015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653101202200040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远方国贸中心总平面规划图及经济指标、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被告向法庭提交的2022年4月30日原告代理人***书写的信件,拟证实:根据***的陈述,《远方国际商贸中心工程设计合同(A区》、《远方国际商贸中心工程设计合同(B区》虽然合同记载的签订日期为2020年4月30日,但实际签订日期为2021年11月2日。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称此证据系***私人信件,其表述超出授权范围,原告对其表述的效力不予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2、被告庭后向法庭说明远方国际商贸中心(A区)1幢于2022年7月15日取得预售许可证,2号楼审图提交较晚,预售许可证尚未办理完毕,对此提交编号为新建房许字(2022)0104号的《喀什市远方国际商贸中心(A区)1幢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照片,该许可证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为远方光大公司。经质证,原告认为该许可证的内容与2022年3月7日发改委出具的《关于喀什市远方国际商贸中心(A区)项目变更备案的证明》有2处不符:1、将开发企业名称由远方实业公司改为远方光大公司;2、将面积由179378.97平方米改为110910.34平方米;原告的权利义务仅限于设计服务,被告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与原告无关,故对该证据与涉案事实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对真实性、合法性不予置评;即便许可证为真实,属于间接证据,证明力弱于原、被告签署的设计合同。本院对1#楼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时间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和远方光大公司与原告之间签订的《远方国际商贸中心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总合同)、《远方国际商贸中心工程设计合同(A区》(以下简称A区合同)、《远方国际商贸中心工程设计合同(B区》(以下简称B区合同)、《针对〈远方国际商贸中心项目方案规划及1、2#楼施工图设计〉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1、2#楼补充协议)、《解除〈远方国际商贸中心项目3#楼、4#楼及人防施工图设计〉协议书》(以下简称3、4#楼补充协议),原、被告与案外人签订的《关于远方国际商贸中心工程设计合同三方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和远方光大公司与原告针对相同项目签订多份合同、补充协议,说明合同双方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对合同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如有冲突内容,应以最后签订的合同为准。 被告和远方光大公司与原告2022年5月5日签订的《1、2#楼补充协议》是对《A区合同》、《B区合同》的补充,其中明确载明国策众合公司已完成远方国际商贸中心项目方案报规、过规及1#楼、2#楼施工图设计工作,已完成的所有工作量产值为6,560,040.63元,并载明“甲方已支付给乙方3,500,000元,剩余结算款项共计3,060,040.63元,具体数据以双方财务对账为准”,现双方均未向法庭提供后续财务对账的相关证据,故作为甲方的被告及远方光大公司应当按照该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现原告称《1、2#楼补充协议》记载的6,560,040.63元系针对图纸尚未送审的B区的设计费,与双方书面协议明确约定的内容相悖,其主张的设计费9,454,630元,系根据向发改委备案的面积计算,与双方确认的金额不符,并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而被告和远方光大公司与原告签订的《3、4#楼补充协议》载明双方解除3#、4#楼及人防施工图设计工作的权利义务,并约定了对此部分双方互不承担任何其他费用,也不追究相互违约责任。故被告及远方光大公司共计应向原告方支付设计费6,560,040.63元。 现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向原告已经支付的款项金额应如何认定。首先,关于远方光大公司向国策众合公司支付的350万元款项系仅支付《B区合同》的费用还是其作为远方国际商贸中心的共有人与被告联合支付的远方国际商贸中心《A区合同》、《B区合同》的总费用的问题,因远方光大公司认可其支付的款项系与被告联合付款。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国策众合公司与远方光大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签订的《总合同》虽被日期载为同一天的《A区合同》与《B区合同》废止,但三份合同所约定第一次付费的时间均为“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总合同》该笔付费的金额100万元基本上是《A区合同》46.67万与《B区合同》52.62万元之和。故在远方光大公司与远方实业公司系远方国际商贸中心的共同业主、且远方光大公司与国策公司签订过《总合同》的前提下,结合三份合同的约定内容,远方光大公司在合同签订当日即超额支付《B区合同》费用显然不符合一般常理,故本院认为远方光大公司2020年4月30日即合同签订当日支付的100万元,系支付合同约定的第一笔远方国际商贸中心总设计费用具有高度盖然性。而远方光大公司2020年10月23日支付的第二笔款项100万元、2021年1月26日支付的第三笔款项150万元,均与《总合同》所约定的金额能够相对应,与《B区合同》所约定的金额相差甚远。再者,结合国策众合公司与远方实业公司、远方光大公司公司共同签订的《1、2#楼补充协议》、《3、4#楼补充协议》中,远方实业公司与远方光大公司均是作为共同甲方,共同对1、2、3、4#楼等相关事项与国策众合公司进行约定;且双方在《1、2#楼补充协议》中已经明确载明了“甲方已支付给乙方3,500,000元”,故对国策众合公司主张的其支付的款项仅系《B区合同》款项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第二,关于2022年6月24日远方实业公司向中咨公司转账的40万元,原告称与本案无关,因各方在《三方协议》中明确约定对远方国际商贸中心2#楼的结构修改、1#、2#的设备电气的施工图修改完善,和外网设计及其后期服务由中咨公司完成,设计费用由远方实业公司支付给中咨公司。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三方协议》无效或被依法撤销,故该笔款项系远方实业公司履行《三方协议》所支付的款项,应当计入已支付的设计费中。第三,关于远方企业集团公司代远方实业公司和远方光大公司向原告支付的150万元,原告认为根据原告、远方实业公司、远方光大公司、原告代理人***签订《协议书》,150万元和本案无关,此费用将根据判决的结果多退少补;而被告称该协议虽约定了此“《协议书》不作为本案的证据”,但是第5条也约定了“协议书中约定的300万元从原告的总设计费冲抵”,并非约定其后期支付的设计费与本案无关。故本院认为被告与远方光大公司在原告起诉后支付的150万元实为原告的设计费,且协议也约定了最终将“以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付款责任和数额为结算依据,多退少补”,而远方企业集团公司代远方实业公司和远方光大公司已经实际向原告支付,本院认为应当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计入远方实业公司和远方光大公司联合支付的设计费金额中。 综上,远方实业公司和远方光大公司共计向原告支付设计费540万元,**1,160,040.63元未支付,已经支付至总金额的82.32%。根据《1、2#楼补充协议》“付款方式按照原合同执行(付款金额根据相应比例计算)”的约定,以及《A区合同》与《B区合同》关于付款节点的约定,远方实业公司和远方光大公司已经支付至第五笔,现被告方认可1#楼已经于2022年7月15日取得预售许可证,但2#楼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在原告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1、2#楼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时间超过5个月的情形下,依据合同第五笔付款“自工程开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按月支付,连续支付5个月内支付完毕”的约定,以及第六笔即6%结算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签字、竣工备案资料**前支付的相关约定,本案剩余款项的付款条件尚不成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510,000元的诉讼请求,现无证据表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的诉讼请求,诉讼费、保全费属于案件受理费,由申请人向法院预交,之后法院根据判决结果的胜、败诉比例分别承担。至于保全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是申请人的法定义务,且原被告双方对该费用的承担并无约定,故保全保险费11,965元应当由原告自行负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国策众合(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3,587.78元,已减半收取为46,793.89元,保全费申请费5,000元,共计51,793.89元,由原告国策众合(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