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策众合(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喀什远方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远方光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新3101民初620号 原告:喀什远方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新疆远方光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壹加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策众合(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兵,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喀什远方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方实业公司)、新疆远方光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方光大公司)与被告国策众合(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策众合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庭审,原告喀什远方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远方光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国策众合(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喀什远方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远方光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向原告履行“远方国际商贸中心”项目A区1#楼工程设计的全部合同义务;2、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有关“远方国际商贸中心”项目A区2#楼工程设计的全部合同权利、义务;3、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8.5万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开支等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原告喀什远方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远方光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将“远方国际商贸中心”项目工程设计业务交予被告国策众合(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接。原告已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设计费达350万元。可被告却因工程设计专业能力不足,设计团队不稳定,设计理念**等原因,不能及时如约履行工程设计义务,被告仅完成部分合同义务,其中所涉A区1#楼工程,被告的履行勉强符合合同约定和基本完成设计,但被告尚有参与竣工验收、提供图纸资料等后续工作亟待完成;所涉A区2#楼的设计工作,被告完全不履行相关约定,也完全不能满足原告的设计需求。经原、被告多次协商,被告仍无法如期完成A区2#楼的设计工作,并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为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根据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三方协议、往来函件等的约定,依法提起诉讼。原告在庭审中进行说明,因远方国际商贸中心是由两原告共同开发,项目A、B区是以两原告宗地分界线进行划分的,A区为原告远方实业公司所属宗地开发的项目,B区为原告远方光大公司所属宗地开发的项目,1、2号楼同时坐落于A区和B区两个项目对应的宗地,A区项目中包含1、2号楼,B区项目中也包含1、2号楼,A区项目与1、2号楼不是完全对应,B区项目也并非对应的是3、4号楼,因此,原告方将诉讼请求中A区1号楼、A区2号楼的表述变更为A区、B区1号楼、A区、B区2号楼。即为:1、判令被告继续向原告履行“远方国际商贸中心”项目A区、B区1#楼工程设计的全部合同义务;2、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有关“远方国际商贸中心”项目A区、B区2#楼工程设计的全部合同权利、义务; 国策众合(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辩称,2020年4月30日,我方与原告喀什远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远方国际商贸中心工程设计合同(A区)》签订设计合同。新疆远方光大投资有限公司不是合同相对人,其不是适格原告。我方已适当履行设计义务。原告未按合同5.2.2条约定,于2020年5月3日前先行支付首笔款项46.67万元,后续也未向我方支付任何一笔款项。据此,我方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赔偿金。原AB两份合同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任何一份合同之中并没有1、2、3、4号楼的标识,对于原告将AB两合同中共同分出1、2号楼我方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 一、2020年4月30日,原告远方光大公司作为发包方与作为承包方的被告国策众合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YFGJ-2020-WL-01的《远方国际商贸中心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为远方国际商贸中心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双方约定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建筑面积暂定35万平方米内(一期30万平方米;二期5万平方米),综合平均单价33元/平方米,合计1,155万元;人防工程暂定6万平方米,每平方米补人防设计费差价13元/平方米,合计78万元,合计暂定总价1,233万元。备注中载明:设计工作量以项目建筑面积为基数,暂定35万平方米,最终设计工作量按建筑施工图面积计算。合同双方约定了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及资料的内容、时间。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金额及时间约定为:第一次付费暂定100万元于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第二次付费暂定100万元于设计人交付发包人方案设计成果,自方案通过规委会后,发包人验收通过7日内支付;第三次付费暂定150万元于设计人在施工图开始之前支付;第四次付费暂定212万元于设计人交付发包人建筑施工图、外网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施工图通过外审后7日内;第五次付费暂定597万元,自工程开工后,三个月至四个月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按月支付,每月支付110万元,连续支付5个月内支付完毕;第六次付费结算设计费74万元,于工程竣工验收签字、竣工备案资料**前支付。合同中约定的主要违约责任: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不得超过设计费总额;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二违约金;5、合同履行期间,设计人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费用。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更换设计团队人员,如有违反除应及时改正以外,还应承担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6、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前往项目现场进行工作,设计人因自身原因对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或拒绝前往甲方工作的,除应及时改正以外,还应承担违约金5,000元/次,设计人改正之前,发包人有权暂缓结算设计费。设计人依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发包人有权于设计费结算时直接扣收。原告远方光大公司及被告在合同尾部**签字。 二、2020年4月30日,原告远方实业公司作为发包方与作为承包方的被告国策众合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YFSY-2020-02的《远方国际商贸中心工程设计合同(A区》,工程名称为喀什市远方国际商贸中心(A区)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双方约定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建筑面积暂定16.21万平方米,综合平均单价34.03元/平方米,合计551.559万元;人防工程暂定1.35万平方米,每平方米补人防设计费差价13元/平方米,合计17.55万元,合计暂定金额569.1089万元。备注中载明:设计工作量以项目建筑面积为基数,暂定16.21万平方米,最终设计工作量按建筑施工图面积计算。合同第三条约定发包人应于合同签订之日向设计人提交政府部门有关立项、投资、用地批文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项目设计任务书、地形图、项目周边市政规划资料,并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红线图、规划方案文件(未约定提交日期);合同约定总体规划设计第一稿完成时间为本年5月15日,预定本年6月15日完成商业平面设计、总体规划及建筑方案文本提交规划局审批,6月30日完成规划审批,施工图设计、外网施工图预定本年10月15日完成,11月30日完成审图修改。设计费支付进度约定为:第一次付费暂定46.67万元于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第二次付费暂定46.67万元于本设计人交付发包人方案设计成果,自方案通过规委会后,发包人验收通过7日内支付;第三次付费暂定69.43万元于设计人在施工图开始之前支付;第四次付费暂定97.89万元于设计人交付发包人建筑施工图、外网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施工图通过外审后7日内;第五次付费暂定276.02万元,自工程开工后,三个月至四个月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按月支付,每月支付55万元,连续支付5个月内支付完毕;第六次付费结算设计费32.43万元,于工程竣工验收签字、竣工备案资料**前支付。且约定在支付每次设计费的同时,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相应数额的有效设计费发票,若乙方不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乙方不得因此停止工作。发包人指派**为甲方代表,负责接收图纸及设计成果的验收。合同中约定的主要违约责任: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不得超过设计费总额;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二违约金;5、合同履行期间,设计人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费用。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更换设计团队人员,如有违反除应及时改正以外,还应承担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6、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前往项目现场进行工作,设计人因自身原因对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或拒绝前往甲方工作的,除应及时改正以外,还应承担违约金5,000元/次,设计人改正之前,发包人有权暂缓结算设计费。设计人依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发包人有权于设计费结算时直接扣收。原告远方实业公司及被告在合同尾部**签字。 三、2020年4月30日,原告远方光大公司作为发包方与作为承包方的被告国策众合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YFGD-2020-01的《远方国际商贸中心工程设计合同(B区》,工程名称为喀什市远方国际商贸中心B区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双方约定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建筑面积暂定19.38万平方米内(其中人防:1.45万平方米),综合平均单价32.16元/平方米,合计622.9111万元;人防工程暂定1.45万平方米,每平方米补人防设计费差价13元/平方米,合计18.85万元,合计暂定金额641.7611万元。备注中载明:设计工作量以项目建筑面积为基数,暂定19.38万平方米,最终设计工作量按建筑施工图面积计算。合同第三条约定发包人应于合同签订之日向设计人提交政府部门有关立项、投资、用地批文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项目设计任务书、地形图、项目周边市政规划资料,并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红线图、规划方案文件(未约定提交日期);合同约定总体规划设计第一稿完成时间为本年5月15日,预定本年6月15日完成商业平面设计、总体规划及建筑方案文本提交规划局审批,6月30日完成规划审批,施工图设计、外网施工图预定本年10月15日完成,11月30日完成审图修改。设计费支付进度约定为:第一次付费暂定52.62万元于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第二次付费暂定52.62万元于设计人交付发包人方案设计成果,自方案通过规委会后,发包人验收通过7日内支付;第三次付费暂定78.30万元于设计人在施工图开始之前支付;第四次付费暂定110.38万元于设计人交付发包人建筑施工图、外网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施工图通过外审后7日内;第五次付费暂定311.25万元,自工程开工后,三个月至四个月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按月支付,每月支付65万元,连续支付5个月内支付完毕;第六次付费结算设计费36.59万元,于工程竣工验收签字、竣工备案资料**前支付。且约定在支付每次设计费的同时,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相应数额的有效设计费发票,若乙方不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乙方不得因此停止工作。发包人指派**为甲方代表,负责接收图纸及设计成果的验收。合同中约定的主要违约责任: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不得超过设计费总额;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二违约金;5、合同履行期间,设计人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费用。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更换设计团队人员,如有违反除应及时改正以外,还应承担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6、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前往项目现场进行工作,设计人因自身原因对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或拒绝前往甲方工作的,除应及时改正以外,还应承担违约金5,000元/次,设计人改正之前,发包人有权暂缓结算设计费。设计人依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发包人有权于设计费结算时直接扣收。原告远方光大公司及被告在合同尾部**签字。 四、2022年1月10日,新疆蓝图勘察设计图审查中心为远方实业公司出具编号为65310121100801227-DW002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载明:喀什市远方国际商贸中心(A区)项目1#楼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消防安全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设计单位系原告,建筑面积为131670.51平方米。 五、2022年3月7日,喀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远方实业公司出具《关于喀什市远方国际商贸中心(A区)项目变更备案的证明》,载明同意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为:“总建筑面积272675.02平方米,其中1号楼176316.63平方米,地下面积3062.34平方米,2号楼93296.05平方米。”其他备案内容依据2021年3月31日出具的喀市发改备案(2021)79号备案证不变。该项目与远方光大公司按份共有。 六、2022年3月7日,喀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远方光大公司出具《关于喀什市远方国际商贸中心(B区)项目变更备案的证明》,载明同意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为:“总建筑面积195309.18平方米,其中3号楼80245.55平方米,4号楼64941.46平方米,地下面积,50122.17平方米(包括车库及人防面积)。”其他备案内容依据2021年3月31日出具的喀市发改备案(2021)80号备案证不变。该项目与远方实业公司按份共有。 七、2022年4月24日,新疆蓝图勘察设计图审查中心为远方实业公司出具编号为65310121100801227-DW005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载明:喀什市远方国际商贸中心(A区)项目2#楼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消防安全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筑面积67118.60平方米,设计单位系国策众合公司。 八、2022年4月24日,远方实业公司与远方光大公司委托新疆壹加壹律师事务所向国策众合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解除《远方国际商贸中心工程设计合同(A区》、《远方国际商贸中心工程设计合同(B区》、补充协议等全部约定。 九、2022年5月5日,远方实业公司、远方光大公司作为甲方、国策众合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针对〈远方国际商贸中心项目方案规划及1、2#楼施工图设计〉补充协议书》,双方对《远方国际商贸中心工程设计合同(A区》、《远方国际商贸中心工程设计合同(B区》(以上两份合同简称原合同)达成补充协议:1、由于乙方已完成远方国际商贸中心项目方案报规、过规及1#楼、2#楼施工图设计工作,现经甲乙协商,乙方已完成的所有工作量产值为6,560,040.63元的主要工作,此部分已完工作继续按原合同履约。2、甲方已支付给乙方3,500,000元,剩余结算款项共计3,060,040.63元,具体数据以双方财务对账为准。付款方式按照原合同执行(付款金额根据相应比例计算)。3、乙方在此协议书签订后20日内提交1#、2#楼剩余所有成果文件。4、违约责任:①原则上该项目按规划方案执行,最终以甲方优化方案为准,乙方不得以甲方调整方案为由拒不配合整改;②乙方对1#、2#楼方案服务,对甲方提出的优化部分工程无条件配合,并安排1#、2#楼相关设计师(不少于3名设计师)驻场到位,若没有按要求配合,甲方有权暂停支付设计款项,不视为甲方违约;③乙方同意配合第三方设计院对远方国际商贸中心项目3#、4#楼及人防施工图设计并审图工作,过程中提供相应方案等数据;远方国际商贸中心项目办理相关手续等需全力配合,不能以任何借口及理由推托制造矛盾;本协议签订后2日内补全已完成工作剩余的资料提交给甲方,若延误一日,乙方需付甲方违约金5,000元/日;④乙方需提供给甲方1#、2#楼审图专家意见;乙方需提供给甲方2#楼对应模型,本协议签订后3日提交给甲方,若延误一日,乙方需付甲方违约金5,000元/日;⑤如因乙方不配合原因导致剩余设计工作的延误,乙方需向甲方承担引起的全部损失。同时,合同尾部***手写备注:国策负责与审图办协调3、4号楼审图人员分配的事以及在审图过程中与专家对接的事,确保3、4号楼按1、2号楼审图技术规范完成。远方实业公司、远方光大公司及被告在合同尾部**签字。 十、2022年5月5日,远方实业公司、远方光大公司作为甲方、国策众合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解除〈远方国际商贸中心项目3#楼、4#楼及人防施工图设计〉协议书》,双方对《远方国际商贸中心工程设计合同(A区》、《远方国际商贸中心工程设计合同(B区》(以上两份合同简称原合同)达成补充协议:1、乙方委托甲方针对远方国际商贸中心项目3#、4#楼及人防施工图设计工作另行与第三方设计院签订合同。乙方不再对远方国际商贸中心项目3#、4#楼及人防施工图设计工作履约,自此协议书签订起即为解除此部分工作之时,原合同中约定的此部分工作双方权利义务终止。2、针对远方国际商贸中心项目3#楼、4#楼及人防施工图设计工作双方互不承担任何其他费用,也不追究相互违约责任。远方实业公司、远方光大公司及被告在合同尾部**签字。 十一、2022年5月23日,被告国策众合公司作为甲方、案外人新疆中资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咨公司)作为乙方、原告远方实业公司作为丙方签订《关于远方国际商贸中心工程设计合同三方协议书》,三方约定根据合同编号为YFSY-2020-02的《远方国际商贸中心工程设计合同(A区》,现甲方授权乙方全权处理合同中部分工作的相关事宜,由甲乙方共同承担该合同相关设计责任、权利义务,共同为丙方提供设计服务。1、乙方对远方国际商贸中心2#楼的结构修改,即把型钢取消由乙方完成,结构施工图设计及后期服务定价为30万元,由甲方委托丙方代支付乙方。乙方修改周期25天(2022年5月23日至6月18日),甲方负责对乙方修改后的图纸报送审核,10天内审核完毕(2022年6月18日至2022年6月28日)。2、乙方对远方国际中心1#、2#的设备电气的施工图修改完善,和外网设计及其后期服务,修改周期40天,其中费用为20万元,由甲方委托丙方代支付乙方。3、丙方对乙方的工作内容及满意度以丙方的正常要求为准。4、乙方费用从《远方国际商贸中心工程设计合同(A区》合同约定的第五次设计费30%逐渐扣除,直到50万元扣除为止,由甲方直接委托丙方向乙方代付设计费,直接向丙方出具有效收据及发票。原告远方实业公司、被告国策众合公司及案外人中咨公司在合同尾部**签字。 十二、被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提供的QQ号为×××的邮箱发送资料3份,分别是:2#楼模型压缩包、3、4号楼文件压缩包、2#楼二次审图回复CAD(最终版)t3压缩包。 十三、2022年12月21日,新疆蓝图勘察设计图审查中心为远方实业公司出具编号为65310121100801227-DW013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二版图),载明:喀什市远方国际商贸中心(A区)项目2#楼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消防安全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筑面积66717.89平方米,设计单位为杭州江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十四、案外人新疆中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技术咨询、房屋租赁、工程管理服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打字复印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远方国际商贸中心工程设计合同》、《远方国际商贸中心工程设计合同(A区)》、《远方国际商贸中心工程设计合同(B区)》、《远方国际商贸中心工程设计合同三方协议》、《远方国际商贸中心项目方案规划及1、2#楼施工图设计补充协议》、《解除远方国际商贸中心项目方3#、4#楼施工及人防施工图设计补充协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计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喀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关于喀什市远方国际商贸中心A区项目变更备案的证明、关于喀什市远方国际商贸中心B区项目变更备案的证明、远方国贸中心总平面规划图,被告提交的《远方国际商贸中心工程设计合同(A区)》、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律师函、QQ邮箱发送页面截屏、中咨公司企业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8页,拟证实:原告已经及时向被告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已向被告支付设计费达440万元。经质证,被告对原告远方光大公司向其付款的350万元予以认可,向中咨公司付款的40万元不认可,并认可收到远方企业集团于2023年4月10日代两原告向被告支付设计费50万元,又在庭审前一天代两原告支付100万。因此,本院对远方光大公司向被告支付350万元,新疆远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150万元予以认定,对原告实业公司向中咨公司付款40万元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方与被告签订的《远方国际商贸中心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总合同)、《远方国际商贸中心工程设计合同(A区》(以下简称A区合同)、《远方国际商贸中心工程设计合同(B区》(以下简称B区合同)、《针对〈远方国际商贸中心项目方案规划及1、2#楼施工图设计〉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1、2#楼补充协议)、《解除〈远方国际商贸中心项目3#楼、4#楼及人防施工图设计〉协议书》(以下简称3、4#楼补充协议),被告、远方实业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关于远方国际商贸中心工程设计合同三方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对于被告辩称《三方协议》是迫于原告方压力签订的,是无效协议,因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协议书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依法撤销,本院对此不予采纳。原告方与被告针对相同项目签订多份合同、补充协议,说明合同双方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对合同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如有冲突内容,应以最后签订的合同为准。 关于原告远方光大公司的主体资格,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远方实业公司与被告签订《A区合同》、远方光大公司与被告签订了《B区合同》后,两原告作为共同甲方与被告签订了《1、2#楼补充协议》对案涉项目进行补充,故远方光大公司系案涉1、2#楼的合同相对方。且根据《关于喀什市远方国际商贸中心(A区)项目变更备案的证明》、《关于喀什市远方国际商贸中心(B区)项目变更备案的证明》、《喀什市远方国际商贸中心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图》等证据均可反映出案涉项目系两原告共有,两原告亦向法庭陈述案涉项目系其共有,且对案涉项目系联合向被告付款,故远方光大公司系本案适格的原告。 关于1#楼、2#楼仅属于远方国际商贸中心A区还是属于远方国际商贸中心A、B两区的问题,根据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1、2#楼补充协议》明确载明该协议系对《A区合同》和《B区合同》达成的补充协议,故对被告方1#楼、2#楼仅属于远方国际商贸中心A区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向原告履行“远方国际商贸中心”项目A区、B区1#楼工程设计的全部合同义务的诉讼请求,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同意履行且一直在履行,并会履行到最后,对此本院予以认定。 关于原告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有关“远方国际商贸中心”项目A区、B区2#楼工程设计的全部合同权利、义务的诉讼请求,被告表示其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且有设计合格证佐证,原告远方实业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不具有合同解除权,在原告远方实业公司未履行设计费支付义务及违约金赔偿的情形下,被告不同意解除。因在《1、2#楼补充协议》中,双方已经明确载明被告完成了所有工作量产值为6,560,040.63元的主要工作,即双方对被告的工作成果已经进行了确认,至于两原告是否未履行付款义务的问题,被告于同期已经将两原告分别起诉,将于另案处理。而2022年4月24日,2#楼已取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虽然2022年12月21日原告委托其他公司对2#楼施工图设计二版图并重新审查合格,但第一次的合格书可以说明被告对2#楼的设计工作已合格,因此,本院认为被告完成了2#楼的主要设计工作,现被告也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故原告提交的证据尚未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98.5万元的诉讼请求,原告称被告不履行相关约定未能如期完成2#楼的设计工作构成违约。双方《1、2#楼补充协议》中对被告“已完成远方国际商贸中心项目方案报规、过规及1#楼、2#楼施工图设计工作”予以明确,被告关于2#楼的施工设计图已经审查合格,现无证据表明系被告的过错导致2#楼需重新设计,故本院对原告的此项主张不予采纳。原告指出根据《1、2#楼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被告应提交1号楼、2号楼所有剩余文件,第4条第4项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提交对应模型以及2022年5月23日《三方协议书》中第一条“在2022年6月28日完成审核”,被告没有完成,合同约定每逾期1日支付5,000元违约金,计算了187天,违约金93.5万元。模型延期交付1日支付5,000元,计算了210天,违约金105万元。另协议书中约定被告安排不少于3名设计师驻场,被告只安排1人。本院认为被告在《1、2#楼补充协议》签订后,于2022年5月16日向原告指定的QQ邮箱发送了2#楼模型及其他材料,因“1号楼、2号楼所有剩余文件”范围并不明确,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交付资料不完整,故被告模型交付仅延期8日,根据约定应承担40,000元违约金,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三方协议》,虽约定“被告负责对中咨公司修改后的图纸报送审核,10天内审核完毕(2022年6月18日至2022年6月28日)”,但此事项涉及案外人的义务,《三方协议》中对此亦未约定违约金,且原告方于2022年6月24日向中咨公司支付设计费40万元,故原告主张的187天93.5万元的违约金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安排的设计师人数,原告在庭审中也认可双方对此进行过协商,并按双方协商处理,故原告以此主张被告违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函开支等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诉讼费、保全费属于案件受理费,由申请人向法院预交,之后法院根据判决结果的胜、败诉比例分别承担。至于保全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是申请人的法定义务,且原被告双方对该费用的承担并无约定,故保全保险费3,970元应当由原告自行负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国策众合(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继续向原告喀什远方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远方光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远方国际商贸中心”项目A区、B区1#楼工程设计的全部合同义务; 二、被告国策众合(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喀什远方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远方光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40,000元; 三、驳回原告喀什远方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远方光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65元(原告喀什远方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全额预交22,665元),减半收取为11,332.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332.50元,由原告喀什远方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远方光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003.38元,被告国策众合(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29.12元。本院退还喀什远方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1,33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