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7285号
申请人:辽宁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42730555F,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长江北街37-6号37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长红、***,均系辽宁金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建筑大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000463001421R,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中路25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建筑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辽宁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建筑大学银行存款19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辽宁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对该案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建筑大学银行存款19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保全费1,495元,由申请人辽宁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