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7285号之一
申请人:辽宁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42730555F,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长江北街37-6号37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长红、***,均系辽宁金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建筑大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000463001421R,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中路25号。
负责人:***。
原告辽宁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建筑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做出(2023)辽0112民初728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建筑大学银行存款19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辽宁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建筑大学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辽宁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建筑大学银行存款195,000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申请费1,495元,由申请人辽宁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