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003民初1995号
原告:辽阳市文圣区印冰水泥制品厂,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
法定代表人:印冰,该厂厂长。
被告:辽宁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长江北街37-6号3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市文圣区印冰水泥制品厂诉被告辽宁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3年6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阳市文圣区印冰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621元,由原告辽阳市文圣区印冰水泥制品厂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肖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