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世博威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华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盛世博威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02民初8863号
原告:河北华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广安大街91号世纪方舟B-8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盛世博威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01号创展中心4F(山东天业科技商务大厦409、4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华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盛世博威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河北华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65520并支付违约金47174.4元(每天按262.08元,从2017年4月29到2017年10月28日共计180天的违约金以及从2017年10月29日开始直到付清全部货款时的全部违约金);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华为牌路由器2台,计货款10000元,合同签订后2日内交货,账期30天,被告应在收到产品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予以签收确认,逾期视为合格,未按期付款每日应按未能履约部分的0.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等。
2016年12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订货合同书》,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3台PAC-60WB单价800元计2400元,逾期付款部分每日按千分之四支付违约金。
2017年4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变更协议》,对双方在2016年12月31日签订的产品采购合同进行了变更,合同总金额变为49700元等。
原告与被告之间有多次业务往来,原告共计向被告出售了165620元的设备,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只支付了货款100100元,还欠原告货款65520元。
原告委托律师于2017年9月27日、2017年10月11日两次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于2017年10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但被告至今拒不支付货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华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华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