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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山东***威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3民初2069号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999号。
负责人:宋剑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传德,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山东***威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01号创展中心4F(历下代理商)。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山东***威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亓 蕾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修维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