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世博威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某某威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民初307号
申请人:***,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申请人:山东***威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旅游路南侧龙鼎大道东侧济南全运村商业项目ABC地块A-3号楼2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40956649R。
法定代表人:陈修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威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威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35万元)。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威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