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世博威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华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盛世博威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2民初45号
原告:河北华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广安大街91号世纪方舟B-80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千立,河北仙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盛世博威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海尔绿城中央广场A3-2F。
法定代表人:***。
河北华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盛世博威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华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华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4元,减半收取计12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