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世博威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盛世博威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天鼎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5民初16415号
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011号高新工业村T3栋一楼117、118、11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盛世博威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01号(山东天业科技商务大厦409、41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天鼎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号甲华仁国际大厦7G。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盛世博威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天鼎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2.49元,减半收取计345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