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赞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盛川宏物流有限公司与四川赞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322民初328号
原告:成都盛川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华大道598号附861号。
被告:四川赞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新龙县茹龙镇人民路31号。
原告成都盛川宏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赞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盛川宏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盛川宏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盛川宏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计355元,由原告成都盛川宏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文淑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吕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