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赞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赞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凯达格栏丝网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6民初4318号之一
原告:四川赞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新龙县茹龙镇人民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00MA64HML83Y。
法定代表人:王保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嘉庆,江西丰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凯达格栏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文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MA35JL809W。
法定代表人:王二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娟,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赞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凯达格栏丝网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赞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赞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41元,减半收取计3071元,由四川赞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荣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