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35民初182号
原告:平措,男,藏族,现住四川省巴塘县。
原告:**,男,藏族,现住四川省得荣县。
被告:四川赞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百草路366号萃峰国际海棠湾31栋4楼。
法定代表人:王保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站堆,男,藏族,现住四川省雅江县。
被告:****,男,藏族,现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
原告平措、**诉被告四川赞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站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ー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平措、**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严正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朱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