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赞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赞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37民初541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8月10日出生,四川省雷波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雷波县。

被告:**,男,汉族,1976年12月10日出生,四川省眉山市人,村民,住四川眉山市东坡区。

被告:四川赞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晓英,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新龙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赞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燕

二〇二〇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罗阿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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