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赞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民终73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6年12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人,村民,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四川省井研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井研县.

一审被告:四川得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文安路西二段203号万华园4栋1层。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四川赞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新龙县茹龙镇人民路31号。(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瓦泽乡瓦泽村。)

法定代表人:周晓英,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得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赞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2019)川3437民初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舒 涛

审判员 杨发蓉

审判员 刘志涛

二O一二○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唐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