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1执68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智慧和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平安街(长寿公寓**楼)****、长寿公寓**楼底商平安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善锋,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北冥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滨江道**和平金融创新服务大厦**A401v>
法定代表人:王辰光,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智慧和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北冥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津0101民初724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并承担执行费用。案件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津0101执688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 鑫
审判员 王晙哲
审判员 周朋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雷志鹏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