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智慧和平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智慧和平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北冥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1执恢70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智慧和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平安街(长寿公寓1号楼)-33号、35号;长寿公寓1号楼底商平安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李善锋,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北冥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滨江道30号和平金融创新服务大厦四层A401。
法定代表人:王辰光,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智慧和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北冥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01执恢7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 松
审判员 郑雅琴
审判员 孔 敬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侯玉昆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