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1执15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智慧和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平安街(长寿公寓1号楼)-33号、35号,长寿公寓1号楼底商平安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田红艳,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北冥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滨江道30号和平金融创新服务大厦四层A401。
法定代表人:王辰光,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智慧和平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北冥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1民初3758号民事调解书,要求:1、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600000元;2、给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170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注册、互联网银行等财产状况,已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34110元,收取执行费9285元后,剩余款项发还申请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01执15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伟光
审判员 廖文旭
审判员 王 翠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博健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