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都国脉电梯有限公司

籟***达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中都国脉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181执358号
申请执行人:江***达线缆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1MLK067B,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义,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飞,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中都国脉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8A6C56A,地址海盐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鹏文。
申请执行人江***达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都国脉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181民初88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21)苏1181民初88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及本案的执行费。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达线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书、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给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二、2022年1月16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总对总”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2022年1月18日,通过“总对总”系统,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银行帐户。
2、查明被执行人中都国脉电梯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2022年5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如需续封,需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执行局提出书面申请。
3、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2年5月10日,通过委托海盐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经营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5月3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2年5月31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除被执行人名下汽车被查封,因未实际控制,现不宜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181民初88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吴光俊
审 判 员 马俊辉
审 判 员 张 忻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贡 辉
书 记 员 徐 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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