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都国脉电梯有限公司

湖州南浔升泰电梯配件厂、中都国脉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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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503执2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升泰电梯配件厂,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马腰村。
投资人:周卫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依静,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都国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开发区大桥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鹏文。
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升泰电梯配件厂与被执行人中都国脉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503民初29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都国脉电梯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升泰电梯配件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中都国脉电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升泰电梯配件厂货款87010元、违约金3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中都国脉电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中都国脉电梯有限公司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都国脉电梯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都国脉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又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中都国脉电梯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中都国脉电梯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有价证券。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都国脉电梯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存款予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中都国脉电梯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小汽车,本院已依法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截止2022年4月11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87010元、违约金3000元亦未收取执行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中都国脉电梯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中都国脉电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鹏文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中都国脉电梯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升泰电梯配件厂,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中都国脉电梯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503执2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震云
审判员刘英政
审判员黄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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