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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4民初458号
原告:海盐伟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西塘桥街道西塘社区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329873720R。
法定代表人:王小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诗伟,该单位职员。
被告:中都国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开发区大桥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8A6C56A。
法定代表人:周鹏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伟达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都国脉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向原告发出通知书,要求原告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212元,但原告逾期未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盐伟达木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何周丹
二○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金凯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