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都国脉电梯有限公司

**、中都国脉电梯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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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24执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中都国脉电梯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开发区大桥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8A6C56A。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都国脉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海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海盐劳人仲案(2021)22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都国脉电梯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327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中都国脉电梯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且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都国脉电梯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前往被执行人注册地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实际未控制。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故无法扣划。截至2022年4月5日,本案执行标的金额已执行到位零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中都国脉电梯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的情况,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中都国脉电梯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少辉
审判员姜达明
审判员陆广宇
二○二二年四月五日
法官助理柴骆成
书记员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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