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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24执23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盐元恒喷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海盐经济开发区)方家埭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9F1UH3P。
法定代表人:潘海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都国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开发区大桥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8A6C56A。
法定代表人:周鹏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海盐元恒喷塑有限公司与中都国脉电梯有限公司(2021)浙0424执2397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日以被执行人已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为由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盐县人民法院(2021)浙0424执2397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方照林
二○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沈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