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都国脉电梯有限公司

嘉兴市港区宝起起重设备经营部、中都国脉电梯有限公司等取回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4民初4044号 原告:嘉兴市港区宝起起重设备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雅山西路185号。 经营者:户进申,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恼里镇六里庄村0153号。 被告:中都国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开发区大桥新区。 法定代表人:***。 破产管理人: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蓝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大桥新区西塘路211号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兴市港区宝起起重设备经营部与被告中都国脉电梯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蓝科电气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港区宝起起重设备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2元,减半收取计1006元,由原告嘉兴市港区宝起起重设备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郑连平 二○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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