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奋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杭邑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奋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6民初3451号
原告:重庆杭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夔门街道金盆社区7幢一单元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5U4UXJ2U。
法定代表人:陈德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文,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奋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香山路188号三单元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8CEH8Y。
法定代表人:涂璨,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杭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奋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杭邑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杭邑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杭邑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杭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重庆杭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 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见川
书 记 员  张 宁